日前,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guī)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對于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于一般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并同時實施召回。
緊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健康損害,需要及時予以召回的。同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問題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根據征求意見稿,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問題食品而不及時實施召回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有關單位召回,相關費用由負有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產者承擔:(一)食品生產者拒絕召回問題食品的;(二)食品生產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召回問題食品的;(三)問題食品引發(fā)的危害較大,食品生產者自行召回不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問題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依法給予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并及時予以公布。
除了對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24小時內緊急召回之外,征求意見稿對食品停止經營、退市食品處置的相關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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