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日前發(fā)布《關于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公告(修改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該修改稿,藥品注冊申請人對所報申請資料及相關試驗數據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也負有各自相應責任,如發(fā)現數據造假行為,三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此前收到的僅對數據造假的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進行處罰、不對申請人處罰的反饋意見,食藥監(jiān)總局強調,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是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須保證注冊申請中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規(guī)范,是相關法律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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